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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案例(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规定)

 2024-04-26 09:03:10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大家好,关于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案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41条全文

第一章总则

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案例(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XXXX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XXXX提XX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XXXX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XX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XXXX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XXXX依法对行政案件XX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XXXX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XXXX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XXXX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XXXX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XX住的地区,XXXX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XXXX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XXXXX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XXXX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XX人身XX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XX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XX力排除或者XX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XX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XXXX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XX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XXXX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XXXX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XXXX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XXX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XXXX所作的行政行为提XX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XXXX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XXXX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XXXX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XXXX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XXXX管辖。

经最高XXXX批准,高级XXXX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XXXX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XX人身XX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XXXX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XXXX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XXXX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XXXX提XX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XXXX提XX讼的,由最先立案的XXXX管辖。

第二十二条XXXX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XXXX,受移送的XXXX应当受理。受移送的XXXX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XXXX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XXXX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XXXX指定管辖。

XXXX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XXXX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XXXX有权审理下级XXXX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XXXX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XXXX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XXXX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XX讼。

有权提XX讼的公民死亡,其XX属可以提XX讼。

有权提XX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XX讼。

XXXXX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XXXXX依法向XXXX提XX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XXXX提XX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XX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XX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XXXX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XX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XXXX通知参加诉讼。

XXXX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XX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XXXX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XX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XX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XX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XXXX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XXXX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XX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XXXX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XXXX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XXXX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XXXX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理解

《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详细内容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XXXX的;

6、明显不当的。

理解:

主要证据不足

即对前述必须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佐证。从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综合判断出是否为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证据不能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确定,或者存在合理疑点,无法达到唯一的证明标准。从程序的角度,证据必须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所收集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认定责任主体的证据缺失。主体资格相关证据为主要证据。如因调取证据疏忽,错将已经注销的企业或者没有XX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或未核实证据,对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进行罚款,或没有证据证实行为系自然人所为还是其个人有限公司的行为等情形。

二是认定该当性事实证据缺失。即违法行为符合违法条款中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没有证据佐证,导致证据链中关键证据缺失。如《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如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调取证据证明合法用地范围,则多占土地范围的认定就存在证据不足。

三是主要证据缺乏相应的证据特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单独规定证据要求,但实践中参照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相关形式要求来收集和固定证据。若主要证据缺失任一特性导致不具有可采性,就会导致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包括未引用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漏引或引用错误条文三种情形。

未引用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或仅引用法律名称而不引用具体条款,将导致相对人不知其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处罚规定。最高XXXX在指导案例宣懿成等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支持了该观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漏引法律条文,如对非法占地进行罚款时,处罚决定引用了《土地管理法》关于罚款的法律条款,但未引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罚款幅度的条款,行为人不知行政机关具体罚款数额的权力来源。

错引法律条文,如对符合规划应当没收的情形却引用了责令拆除的法律条文属于该种情形;而在XX裁量权中幅度引用错误,处罚种类错误以及将责令改正等非处罚种类列入处罚决定也属适用法律错误。

超越职权XXXX

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横向行使了其他部门的职权。如在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下,在其他部门执法权限范围的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本部门的XX。另一种是纵向行使了上级或下级机关的职权。以《矿产资源法》第45条“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为例,吊销许可证的权力属原发证机关专属权力,其上级或下级机关行使均超越了职权。

XXXX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范畴。比如行政机关对一个连续的违法行为,短时间内多次作出处罚,则涉嫌滥用行政职权。

违反重XX定程序

可能导致撤销处罚决定的程序问题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侵害保障相对人参与权知情权的程序。主要有现场勘测、证据先行保存参与权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在现场勘测和证据先行保存的过程中,应当通知相对人参与,相对人拒绝参与的,应通知见证人见证,并采取录像、拍照等形式固定过程。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有在听证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拟作出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拟处罚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告知主要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法律后果与未告知等同。

另一类是期限类程序。如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或期限少于3个工作日的,将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还有一类是其他重大程序。比如申请回避权,再比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可能给予相对人较重处罚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决策XX科学。最高XXXX指导案例郭德胜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即持该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有第四项,修订时该条的内容改为第十二条,而且改动很大。

第十二条XXXX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XX人身XX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XX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XX力排除或者XX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XX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行政诉讼吗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XXXX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XX人身XX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XX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XX力排除或者XX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XX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XXXX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XX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滥用诉权分为滥用XX权和滥用具体程序权利两种形态,前者的典型表现为同时申请多种行政救济、针对不可诉的同类行为多次XX、针对已决案件多次XX、针对同一机关的不同行为和其他机关的类似行为纠缠诉讼;后者主要表现为滥用申请回避权和怠于行使具体的程序权利。

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程序滥用的行为,造成妨碍正常诉讼秩序并给他人带来负担的结果。

滥用诉权的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行政诉讼的XX条件而违法。

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在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应准确把握XX条件的适法性审查;对于“滥用XX权”的行为,应驳回XX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滥用具体程序权利”的行为应扩大妨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由过错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关于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案例,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规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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