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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基本原则的联系?请问民法和民商法有什么不同

 2024-04-24 09:04:38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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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三大原则

民法与商法基本原则的联系?请问民法和民商法有什么不同

一、民商法有哪些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三)自愿、公平、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为什么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目前没有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在XX法系国家,一般存在于商法典的海商编中,或存在于被认为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别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物权除受普通法(common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调整外,而且还存在于一些专门规定船舶物权的单行制定法中,如:英国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ShippingAct1894)就存在有关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shipmortgage)的规定;

[9]美国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别制定的《1910年联邦船舶优先权法》(TheFederalMaritimeLienActof1910)[10]和《1920年船舶抵押权法》(TheShipMortgageActof1920),[11]则是专门规定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单行法。

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是与《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关联的。“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2]在我国,“近年来,为适应中国XXXX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属于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立法相继颁行,又引发了商法是否一个XX于民法的法律部门及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的讨论。

我们认为,上述立法,尽管与一般民法规范相比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但在实质上仍不过是适用于局部市场或特种市场的行为规范,因而属民法(民事特别法)的范畴……。

由于它们与民法一般规范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并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而不足以形成与民法相匹配的XX法律部门,《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观必要性。”

[13]我国现在还没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因此,船舶物权应被定位为所谓的“特别法物权”。

请问民法和民商法有什么不同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哪些方面理解民法典具有商法品质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断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XX,能以自身的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定立契约的XX。民法与商法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交往过程中因为生活的需要产生的,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商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商法不再是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经变成了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

(二)两者的价值追求目标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体人格XX与被尊重为价值目标,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即伦理色彩。民法在对主体调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对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更加强调人格的XX,是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以权力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在于使社会生产的效率能够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质,即经济学色彩,商法是以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为其主体性,这种特定的主体阶层及其营利之目的就决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强调安全、效率,这些都与其生产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两者制度构建的主要立法技术有别

民法实行为法,因为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种生理过程,客观地说它只需要法律给予确认而没有必要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规范只是民事主体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以及在长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规则。而商事主体的地位却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的,商人是因职业而形成的一种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就是市场经济运作技术规则在立法层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设计采之以“组织兼行为法”。这是因为商法既有对商事主体的制度的规定又有对商事主体行为的规范。

(四)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上市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概括地说,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位,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容具有一般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下具体生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产目的的规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反映大体类同。而商事关系本质上市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生产经营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深层次特征,经济效益的本质或其他生产目的的本质。

民法和商法分离的原因和依据

从法理上看,民商法系属两个不同内容的法律概念,如果合一,可能会导致概念模糊,制度复杂等现象;而分离则并没有以上情况出现,并且利于区分。

从我国法律发展趋势看,民商法分离是法制制度发展进步的体现,标志着民法和商法体系的改变,为以后的不段完善打下基础。

(能力有限,只能分析这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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