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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18(司法考试的18课是哪些科目)

 2024-03-29 08:51:52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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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2023年全文

中华XX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大学刑法课18(司法考试的18课是哪些科目)

2020年12月26日《中华XX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XXXX、XXXX

第五节XX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XXXXXX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XXXX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XXXX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XX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XX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XX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XX、贩卖、运输、制造XX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XX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X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XX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XXXX的18课是哪些科目

XXXX(法考)考试科目:XXXX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

刑法对精神疾病及智障的量刑标准是

《刑法》第十八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在具体定罪量刑时,都要考虑此条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XX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监察官法第十八条解释

监察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原则上确保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它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XX、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监察法在本章和监察程序等章节中作了规定。“如实提供”,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这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国家秘密”,是指关系XXXX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保密法、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

第三款规定的是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既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造成被监督人、被调查人逃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造成冤假错案,又会对XXXXX的审查XX、XXXX的审判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不论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被监督人、被调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凡是有这种行为的,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被监督人、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重或者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不得有意遗漏。

刑法十八条新旧对比

1.新刑法将旧刑法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XXXXX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XXXX、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XXXXX立案侦查。对于XX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XXXXX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XXXXX决定,可以由XXXXX立案侦查。”

2.老刑法第十八条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XX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XX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XXXX、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XX权利的犯罪,由XXXXX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XXXXX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XXXXX决定,可以由XXXXX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XXXX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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