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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内容,民事诉讼法2023有新规定吗

 2023-12-20 08:38:45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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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XXXX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简称“民诉法2021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次修正草案共包括16条重要修改,许多内容是将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内容,民事诉讼法2023有新规定吗

关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领到后,发现有计算笔误可以叫法官更正吗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判决书一旦下发是不能收回的,若出现文字性错误或笔误等,XX可通过下发裁定书进行补证,但仍不能收回判决书;若法官发现判决书内容有重大错误(实质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可经院长提出、审判监督委员会同意,提起审判程序。所以,按你的描述。XX的行为肯定是不合规定的。至于你的XX途径,个人建议进行投诉。不过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因为判决书不在你手里,XX还是比较难的。

2017版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里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XXXXX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XX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XXXX管辖。”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XX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XXXX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XXXX有权审理下级XXXX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XXXX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XXXX批准。”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XX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XX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XXXX提XX讼。”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XXXX提XX讼。XXXX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XX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XXXX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XXXX申请延长期限,XXXX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XXXX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XXXX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XXXX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XX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XXXX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XXXX证明的除外。”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XXXX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XXXX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XXXX通知证人作证的,由XXXX先行垫付。”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XXXX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XXXX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XXXX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XXXX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XXXX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XXXX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XXXX申请保全证据,XXXX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XX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XXXX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XXXX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XXXX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XXXX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XXXX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XXXX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XX,申请人不提供XX的,裁定驳回申请。

“XXXX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XX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XXXX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XX,不提供XX的,裁定驳回申请。“XXXX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XXXX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XX讼或者申请仲裁的,XXXX应当解除保全。”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XXXX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XX案件,被申请人提供XX的,XXXX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XXXX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XXXX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关单位接到XXXX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XX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XX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XXX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XXXX;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增加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XX到XXXX的民事XX,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XXXX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XX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XX,必须受理。符合XX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XX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中的“XXXX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XX,必须受理;对下列XX,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XXXX对下列XX,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XXXXXX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XX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XXXX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XXXX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XX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XXX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XXXX。XXXX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XXXX审理。”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XXXX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XXXX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XX;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十一、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XX员署名,加盖XXXXXX。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基层XXXX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XXXX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XX。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XXXX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XXXX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XXXX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XXXX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XXXX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XXXX重审。

“原审XXXX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XXXX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XXXX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XX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XX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XX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XXXX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XXXX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XXXX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XXXX提XX讼。

第七节实现XX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XX物权,由XX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XX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XX财产所在地或者XX物权登记地基层XXXX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XXXX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XX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XXXX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XXXX提XX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XXXX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XXXX对地方各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XXXX对下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XXXX再审。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XXXX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XXXX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XXXX调查收集,XXXX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XX受贿,XXXX,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XXXX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XXXX以上的XXXX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XXXX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XXXX、高级XXXX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XXXX再审,也可以交原审XXXX再审。”

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最高XXXXX对各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XXXXX对下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XXXXX对同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XXXX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XXXXX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XXXXX向同级XXXX提出抗诉。

“各级XXXXX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XXXX提出检察建议。”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XXXXX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XXXX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XXXX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XXXXX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XXXXX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XXXXX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XXXXX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XXXX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XXXX再审,但经该下一级XXXX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XXXXX决定对XXXX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XXXX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XX讼的除外。”

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XXXX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XXXXX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XX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XXXX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XXXX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XXXX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将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XXXX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XXXX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XX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XX收购。”

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判决后可以翻案吗

根据《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民事诉讼判决后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可以翻案。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条XX决定再审各级XXXX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XXXX对地方各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XXXX对下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XXXX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XXXX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XXXX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3有新规定吗

一、加强对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随着我国对外XX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XX应当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同时,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语言、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推行在线诉讼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线诉讼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线诉讼将成为一种正式的诉讼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诉讼材料、进行庭审等。同时,XX也将建立相应的在线诉讼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

三、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具体来说,XX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如果发现诉讼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XX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具体来说,XX应当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如果发现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XX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诉讼费用的规定

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诉讼费用的规定。

具体来说,XX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费用。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贫困当事人、公益诉讼等,XX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免或者豁免。

六、加强对民事调解的规定

民事调解是解决民事XX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加强对民事调解的规定,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XX应当积极推行民事调解,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XX。

同时,XX还将建立相应的调解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调解服务。

七、加强对律师的规定

律师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角色。为了加强对律师的规定,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事务。

同时,XX也将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结语

202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诉讼服务。我们相信,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民事诉讼将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好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内容和民事诉讼法2023有新规定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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