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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财税法规,2018年有哪些新的法律规定

 2024-04-23 09:03:37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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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财税法规,2018年有哪些新的法律规定

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什么

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XX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因为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这部法律的通过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的电子商务环境。内容延伸:除了《中华XX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还有丰富的法规加强了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比如《中华XX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这些法律的XX为行业提供了规范的发展环境,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8年有哪些新的法律规定

政策法规|2018年颁布的国内十大政策法规

关税保证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是指企业提供由经银XXX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履约XX保单,向海关申请办理XX通关手续。关税保证保险与海关税款XX作用相同,能够在海关税收得到有效XX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企业的税收XX成本。企业无需缴纳保证金,也无需向银行申请保函,采用关税保证保险单即可办理海关事务XX。2018年10月31日,XXXX与银XXX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55号),将关税保证保险试点范围从之前的10家直属海关扩大至全国。《关税保证保险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照分离”XX。

2018年10月10日,《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XX的通知》发布。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XX。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XX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XX,做到成熟一批XX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XX,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XX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经XXXX、XXX批准,国家发展XX委、XXX2018年12月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世界各国依据什么颁布的化妆品法规

欧盟委员会根据SCCS的评估意见公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18/978号修正案,将万寿菊花提取物和花油列入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小万寿菊和孔雀草花提取物/花油列入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这两类物质在停留类和冲洗类化妆品中的浓度分别不得超过0.01%和0.1%,并设定了使用情形XX。

2018年反恐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中华XX共和国反XXXX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XXXXXX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XXXXXX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XX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XXXX工作,维护XXXX、公共安全和XX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XXXX,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XXXX,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XXXX,是指通过XX、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XX、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XXXX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XX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XXXX,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XXXX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XXXX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XXXX纳入XXXX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XXXX的能力建设,运用XX、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XXXX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XX等极端主义,消除XXXX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XXXX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XXXX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XX,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XXXX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XX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XXXX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XXXX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XXXX设立反XXXX工作领导机构,县级XXXX根据需要设立反XXXX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XXXX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XXXX工作。

第八条

XX机关、XXXX机关和XXXXX、XXXX、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XXXX工作。

中国XXXXX、中国XX武装XX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XXX、XXXXXXX的命令,并根据反XXXX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XXXX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XXXX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XX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XXXX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看守所执法细则2018全文

2018看守所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XX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XX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XX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XX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XX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XX机关、XXXX机关、监狱、XXXX、XXXXX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XX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XX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XX人员信息系统》中的《XX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XX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XXXX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XXXX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XXXXX刑事抗诉书或者XXXX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XXXX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XXXX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XXXXXXX书副本和XXXX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XXXX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XX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XX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XX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X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XX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XX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XX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XX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X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XX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XX负责警戒,另一名XX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XX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XX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XX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XX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XX机关、XXXX机关侦查终结后XXXXX决定受理的,XXXXX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XXXX决定受理的,以及XXXXX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XXXXX侦查部门移送审查XX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XXXXX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XXXX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XXX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XXX关XX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XX后将此联退回XXX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XXX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XXXXX,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XX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XX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XXXXX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XX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XX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XX案件二审开庭,XXXXX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XXXX阅卷通知书和XXXXX办案人员有效工作XX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XX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XX,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XX机关、XXXX机关或者XXXXX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XX、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XX、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XX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XX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XXXXX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XXXXX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XX、XXXX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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