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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官的司法建议(法官会采用检察官的意见吗)

 2024-03-09 09:04:45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其实XX对检察官的司法建议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法官会采用检察官的意见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XX对检察官的司法建议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号检察建议全文内容

法院对检察官的司法建议(法官会采用检察官的意见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XX共和国XXXXX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XXXXX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XXXXX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XXXXX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XXXXX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XXXXX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XXXXX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XXXXX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XXXXX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XXXXX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XXXXX决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六条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

第七条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XXXXX发现同级XX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XX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九条XXXXX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XXXX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XXXX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XX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XXXXX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XXXX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XX机关、XXXX、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XXXX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第十条XXXXX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XXXXX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XX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XXXXX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XX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第十四条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XX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XX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XX;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XX人身XX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第十六条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XXXXX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XXXXX、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XX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XX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XXXXX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XXXXX。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二十条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XX、XX、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XXXXX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XXXXX认为下级XXXXX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XXXXX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XXXXX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XXXXX,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XX,通报同级XX、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XXXXX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XXXXX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XXXXX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XXXXX应当加强对下级XXXXX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解决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XX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XXXXX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刑事案件法官听检察官吗

法官是根据刑法的条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判。检察官只是建议听不听在法官。

只要法官按照审判条例不违反相关政策那谁的建议就建议吧。你懂吗?其实法律对刑事犯罪是有约束的。比如致人轻伤三年以下。那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二年半。根据你的认罪态度和被害家属,谅解调解书说的。

检查院量刑到XX还可以改变嘛

当然可以改变,因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是由XX以判决形式作出的,XXX的量刑只是一种建议。而对于建议,不具有强制性,采纳与否,需要XX审理之后作出结论。一般XXX的量刑建议往往都是有幅度的,譬如建议在一年到三年之内量等,但不能有损XX的XX裁量权。

律师和检察官有什么区别

有两个区别。

一,身份不同。

律师大多都是XX职业者,充当诉讼的代理人。检察官是XXX,是对案件提取公诉的人。

二,收入来源不同。

律师的收入来源是代理案件的佣金。检察官的收入来源是工资。

法官会采用检察官的意见吗

一般会的。因为检察官和法官一样,现在都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错案要进行追究的,所以办理的案件应该是经得起考验的。

检察官公诉案件,也有比较细的内部考核指标,对罪名、事实作出的改变或删减都是评分的重要依据。所以法官会充分考虑检察官的意见,但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还会综合各方意见的。

OK,关于XX对检察官的司法建议和法官会采用检察官的意见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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