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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十条民事权利的主体

 2023-11-22 08:56:22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民法》第二十条:民事权利的主体

《民法》第二十条民事权利的主体

《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根据《民法》规定,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XX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XX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进行诉讼等民事活动。

但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进行民事活动。满十八周岁但是尚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被视为XX民事行为能力人。

组织

组织是指由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组织也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XX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例如,公司、企业等。

非法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XX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总结

根据《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利的主体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组织则必须依法成立,具备XX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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