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法规文书的作用这个问题,什么是文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书是由人类用书面形式表达观点、信息、思想、情感等的一种语言工具。它可以包括各种形式和类型的文字记录,如公文、证明、合同、报告、备忘录、通知等。
文书作为一种语言工具,具备比口头交流更为准确、规范和长久的特性,它可以记录下重要的事实和信息,方便人们日后查阅和复审。文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XX、企业、学校还是普通XX,都需要用到各种文书。
在XX机关,各种政策法规都需要有相应的文书来加以实施;在企业中,文书则是日常沟通和合作的必要手段;在学校中,各种通知、成绩单、证明、调查报告等都需要使用文书来进行记录。文书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直接关系到各种活动的有效开展和成功的实现。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XXXX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XXXX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XXX或者XXX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XXXX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1987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年)以下。
2006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
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XXXX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XXXX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和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讼活动中,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广义的法律文书泛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仅指在诉讼活动中和与诉讼活动有联系的非讼活动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XX下文书有很多种,有的是传票,也就是用文书形势传呼对方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到某某XX进行法律诉讼,还有就是XX强制性执行,也就是通过文书形势告知你XX对你进行强制性执行,也有的是宣判结果,用文书形势告知XX什么案件对你的审判结果,让你签字。
法规文书的作用和什么是文书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