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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补偿适用范围

 2023-12-24 08:57:44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和公平补偿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以及公平补偿适用范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责任等级划分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补偿适用范围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XX。

公平补偿适用范围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XX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处受益人或者行为人的公平“补偿”义务,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补偿义务规则体系,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道,构成了对于受害XX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济体系。

公平补偿责任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XX,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XX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哪些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侵权纷争,而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在不得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或他人从紧急避险行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虑,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X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XX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损失,否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只有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码头上搬运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运木料的过程中晕倒,掉下的木料刚好砸伤乘客的脚,虽然搬运工对砸伤乘客的脚这一损害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乘客毕竟受到损害,此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纷争。

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XX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具体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XX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五、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五)、(六)种情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虽未被这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纳,但并不意味《侵权责任法》否定或者放弃了类似XX解决的规则,相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就能够很好的解决类似XX,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适用于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无法认定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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