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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2024-04-26 08:51:10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2013年XX罪司法解释的问题,以及和XX罪司法解释全文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XX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XX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XXX

公告

《最高XXXX最高XXXXX关于办理XX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XXXX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XXXXX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XXXX最高XXXXX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最高XXXX最高XXXXX

关于办理XX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XXXX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XXXXX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XX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XX共和国刑法》、《中华XX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XX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XX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XXXX、XXXXX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XXXX、最高XXXXX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XX,XX地点无法查证的,XX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XXXX、XXXXX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XXXX等XXX,应当按照XX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XX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XX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XX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XX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XX的;

(五)XX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XX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XX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XX、救济款物的;

(八)因XX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XX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XX”。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XX的,应当认定为“入户XX”。

携带XX、XXX、XXXX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XX,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XX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XX”。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XX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XX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XX证明的,根据有效XX证明认定;无有效XX证明,或者根据XX证明认定XX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XX外币的,按照XX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XX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XX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XX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XX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XX时境内银行XX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XX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XX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XX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XX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XX数额;XX数量无法查实的,以XX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XX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XX数额;XX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XX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XX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XX他人XX码号的XX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XX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XX设备、设施被盗接、XX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XX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XX数额;合法用户使用XX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XX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XX他人XX码号XX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XX数额。

XX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XX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XX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XX数额:

(一)XX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XX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XX数额;

(二)XX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XX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XX数额。

第六条XX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XX、携带凶器XX,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XX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XX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XX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XX国有馆藏一般文物、XX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XX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XX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XX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XX罪定罪处罚;

(二)为XX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XX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XX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XX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XX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XX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XX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XX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XX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XX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XX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XX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XX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XX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XX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XX,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XX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XX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XX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XX数额或者XX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XXXX关于审理XX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3年司法解释解读

2013年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一、XX罪

(一)XX罪的定义XX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XX、入户XX、携带凶器XX、扒窃的的行为。

(二)XX罪构成条件1、XX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数额较大或者使用价值较大。

此外:(1)XXXXX并使用的,也构成XX罪。(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XX他人XX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XX的XX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XX罪论处。(3)XXXX的,成立XX罪!

2、XX行为窃取行为是使用非XX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1)XX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XXXX等XXX,应当按照XX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XX多次:二年内三次以上。

(3)入户XX: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XX。

(4)携凶XX:携带XX、XXX、XXXX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XX,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XX。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XX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好了,关于2013年XX罪司法解释和XX罪司法解释全文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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