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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法律(1979年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

 2024-05-06 08:50:48  来源:https://www.jskfjs.com/ 

大家好,关于1979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法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1979年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979年刑法原文

第一编总则

1979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法律(1979年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XX,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XX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XXXX,保卫XXXXXX的XX和XXXX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XX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XXXX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XX共和国船舶或者XX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XX共和国公民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XXXX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XX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XX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XXXX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XX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XX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XX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XX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XX、领土完整和安全,XX国家、颠覆XXXXXX的XX和推翻XXXX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XX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XX、放火、XX、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X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XXXXX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14]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XX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XX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XX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79年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

1979年,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取保候审: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根据案件的情况和个人具体情况,可以由XX机关或检察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期间的约束措施,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地或者指定的区域。

2.羁押: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可能逃避刑事追诉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XX机关、检察机关或XX决定对其实施羁押措施。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在指定的场所,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的进行。

3.拘留:对于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XX机关决定对其实施拘留措施。拘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暂时羁押在XX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进一步的侦查。

这些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为法律的修订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请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刑法八哪年颁布的

《中华XX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

《中华XX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2011年2月25日中华XX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XXX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XX共和国XX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XX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XX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XX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XX、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XX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XX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哪些重要法律(颁布时间)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950年5月1日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XXXX类型的宪法《中华XX共和国宪法》;1979年,颁布了《中华XX共和国刑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中华XX共和国宪法》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XX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XX》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XXXX、XXXXX和XX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XX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979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法律和1979年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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